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票的承兌
更新時間:2019-03-12 1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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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哪些考點應該記住,哪些內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票的承兌”本文主要講述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法律效力等內容。
【考點二】匯票的承兌★★★
提示期限 |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法律效力 | ①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②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
同步練習題:
【單選題】甲公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1)從出票人處取得;(2)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即背書);(3)依票據保證與質押而取得;第四,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本題中是因為企業合并獲得票據,不用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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