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更新時間:2019-03-04 14: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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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哪些考點應該記住,哪些內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本文主要講述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內容。
【知識點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財產構成 | 合伙人的出資 + 以合伙名義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 |
份額轉讓 | 對內: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對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協議另有約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出質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無效,給債權人造成損失,該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 可以出質;另有約定除外 |
【單選題】張明是某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其欲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若合伙協議對此有特殊約定,應當按照特殊約定進行
B、張某不能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張某欲以其在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不得對此作出特殊約定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人是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約定,如有特殊約定的,應按特殊約定進行。選項C于法無據,所以不當選。選項B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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