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更新時間:2019-03-01 15:16:2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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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哪些考點應該記住,哪些內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本文主要講述財務指標、持續盈利內容。
【知識點四】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財務指標 | ★★★ (1)財務指標 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 ②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③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持續盈利 | ①業務和盈利穩定;經營、環境等均無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②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
管理規范 | 財會內控均規范 三年無保留意見 12月擔保不違規 |
組織機構 | 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不違法 | 上市公司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行為: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已上市就可能被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立案查)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募集資金 | 所募資金專賬戶 用途合法不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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