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無效行為與撤銷權
更新時間:2019-01-31 15:02:5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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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無效行為與撤銷權”本文主要分享破產原因和債務人財產內容,希望考生在備考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時牢固掌握基本知識點。
以下行為無效 |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
2.破產撤銷權★★★(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
前1年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管理人不申請,債權人可以申請): 【注意】無需證明債務人已達破產界限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放棄債權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區分處理) |
3.撤銷權
前6個月 |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 債務人已經具備破產原因, + 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以下三類不可撤銷: (1)債務人經訴訟等程序對債權人的個別清償; ——但惡意串通的可撤銷。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 ——但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可撤銷。 (3)以下必要個別清償: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
4.抵銷權(向管理人主張)★★★
(1)無論是否到期,也無論債務的品質和種類是否相同 (2)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④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相抵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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