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船舶噸稅


一、征稅范圍、稅率
1.征稅范圍
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
2.稅率
【注意】《噸稅稅目、稅率表》中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稅款,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
2.應納稅額=船舶凈噸位×定額稅率
3.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稅目稅率調整或者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
三、稅收優惠
1.直接免征優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二十四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2.延期優惠
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1)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貨;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四、征收管理(注意噸稅特有的,其他同關稅)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2.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3.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4.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
5.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
6.噸稅稅款、滯納金、罰款以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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