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土地。如:學校的教學樓、操場、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
11.重點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1)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中用于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暫免征收。
(2)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
(3)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
(4)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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