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更新時間:2019-01-11 11:25:0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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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本文主要分享匯票的追索原因、保全、金額、行使方面進行講解,希望考生在備考時牢固掌握基本知識點,希望對考生有所幫助。
【考點四】匯票的追索權★★★
原因 | 期后 |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
期前▲ | 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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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因承兌人或付款人原因無法提示承兌或付款的以外),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或出票人)仍應負付款責任 | |
金額 |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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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 ①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遲延通知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 ②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但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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