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須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的收取與使用,保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保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注冊會計師法》和《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應當交納會費。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分為執業會員會費和非執業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為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條會費按年度收取。
第四條個人會員按下列標準交納會費:
(一)執業會員每人每年1000元;
(二)非執業會員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條依法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上年度業務收入為基礎,按下列標準計算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一)年度業務收入在1億元(含)以下的,為年度業務收入的0.7%;
(二)年度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1億元(含)以下部分為年度業務收入的0.7%,1億元至3億元(含)部分為年度業務收入的0.6%,超出3億元部分為年度業務收入的0.5%。
本辦法所稱年度業務收入,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從事各項業務取得的收入總和。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的年度業務收入信息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檢查。
第七條執業會員應當通過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交納執業會員會費。非執業會員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會員關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交納當年度非執業會員會費。
港澳臺地區及外國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非執業會員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交納當年度非執業會員會費。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交納當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和執業會員會費。
設立分支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分支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交納當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和執業會員會費。
第九條每年4月30日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按照如下比例將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上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一)2016年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收入超過4000萬元(含)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收取的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的50%上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余50%留用;
(二)2016年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收入為2000萬元(含)至4000萬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收取的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的30%上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余70%留用;
(三)2016年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收入低于2000萬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收取的會計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會費的10%上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余90%留用。
個人會員會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全額留用。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申請終止時應當交清會費。
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會費交納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未及時足額交納會費或拒絕交納會費的,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按照《協會章程》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本著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將會費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全國秘書長工作會議以及有關專項工作會議;
(二)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
(三)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五)組織和推動行業人才培養工作;
(六)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和行業宣傳,提供技術支持;
(七)組織和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
(八)編輯出版《中國注冊會計師》等刊物;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代表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一)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促進行業發展;
(十二)支持注冊會計師行業黨的建設,以及統戰群工開展工作;
(十三)保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的正常運轉;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以及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會費收支賬戶,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會費用途使用會費。
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收支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編制年度收支報告,提請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審議后的年度收支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留用和上交會費,并將會費用于履行《注冊會計師法》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會協[2004]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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