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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第二套

更新時間:2018-10-19 13:56:42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167收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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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順利結束,環球網校小編特分享“2018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第二套”供大家參考,小編會及時關注相關資訊及時補充,方便大家對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擬向5名戰略投資者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當向證監會履行的手續是()

A申請備案

B申請核準

C事后知會

D申請注冊

【答案】B

2.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是()

A國資委

B中國人民銀行

C財政部

D銀保監會

【答案】C

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中,可以由董事會決定的是()

A分立

B發行債券

C合并

D對外擔保

【答案】D

4根據涉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某個總投資2億美元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下列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A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B由省級政府核準

C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D由省級政府備案

【答案】B

5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2018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證券法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公司的金額是()

A.2萬元

B.4萬元

C.0元

D.6萬元

【答案】

6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清償其對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萬元債務,私自將合伙企業的一臺工程機械以25萬元的市價賣給善意第于人丙并交付甲用所獲取價款中的20萬元清償了對乙的債務,剩下5萬元被其揮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乙應將20萬元款項直接返還合伙企業

B甲與丙的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不成

C合伙企業有權從給丙處取回王程機械下

D.合伙企業有權就企業所受損失向甲追償

【答案】D

7.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案例中,應當列為被告的是()

A反對分配利潤的董事

B反對分配利潤的股東

C公司

D公司及反對分配利潤的股東

【答案】C

8根據公司法律制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讓。該期限是()

A.1年

B.2年

C.6個月

D.3年

【答案】A

9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得作為出資的是()

A.債權

B.特許經營權

C知識產權

D.股權

【答案】B

10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債務的免除

B.無權代理的追認

C.委托代理的撤銷

D房屋的贈與

【答案】D

1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登記表,應當提交特定主體核查。該特定主體是()

A債券人委員會

B債權人會議主席

C.人民法院

D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答案】D

12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此類說明是()

A鑒定意見

B當事人陳述

C證人證言

D法官判案的參考依據

【答案】D

13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的是()

A租賃合同

B.所有權轉讓

C買賣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14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

A丙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B.丁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

C甲假借訂立合同,惡意與乙進行磋商

D戊辭職后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從事同業競爭

【答案】C

15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該期限是()

A.10日

B.15日

C.7日

D.30日

【答案】D

16下列關于法律主體權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B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可分為完全權利能力、限制權利能力與無權利能力

C權利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前提,無行為能力即無權利能力

D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均具有權利能力

【答案】D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規定,“任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在設立、購買、管理、經營、運營和銷售或其他處置其領土內投資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類似情形下給予非締約方投資者的待遇。”該規定體現()。

A國民待遇

B公平公正待遇

C最惠國待遇

D最低限度待遇

【答案】C

18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記載事項中,可以更改的是()。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姓名

C票據金額

D收款人名稱

【答案】B

19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動產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

20.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有資格提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是()

A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

B.上市公司的董事長

C.上市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

D.上市公司的監事會主席

【答案】A

21.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業實現利潤300萬元。2018年初,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潤10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潤應繳納所得稅的主體是()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22.2017年6月,自然人甲、乙、丙設立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各出資30萬元,丙出資90萬元均應于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清。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事項。2018年6月,合伙企業擬分配利潤,此時甲、乙已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丙已向合伙企業出資60萬元甲、乙丙未能就利潤方案達成致意見的情形下,下列關于此次利潤應如何分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乙、丙應按1:1:2的比例分配

B.甲、乙、丙應按1:1:3的比例分配

C.甲、乙、丙應按11的比例配校

D.甲、乙、丙應按各自對合伙企業的貢獻度分配

【答案】A

23根據涉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存在特定情形的,應當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列各項中,屬該種情形的是()

A.不利于節約資源

B.不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C技術水平落后

D.用大最封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地

【答案】D

24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撤銷權可由司法機關主動行使

B.撤銷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

C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D.被撤銷行為在撤銷之前的效力不受影響

【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本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計網校

B本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

C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D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答案】ACD

2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應當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A商品的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其他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的價格

B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

C商品的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成本

D.商品銷售價格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

【答案】ABD

3.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下列各項中,屬于“其他交易條件”的有()

A付款條件

B交付方式

C商品品質

D售后服務

【答案】ABCD

4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貨幣中,屬于特別提款權貨幣籃組成貨幣的有()。

A.日元

B人民幣

C美元

D加拿大元

【答案】ABC

5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證券交易場所中,可以交易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有()

A證券公司柜臺市場

B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C證券交易所

D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答案】CD

6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個人原因欠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10萬元。乙欠合伙企業貨款15萬元現甲無力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乙的下列主張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以其對甲的債權部分抵銷其欠合伙企業的債務

B以甲從合伙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償付債務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各項權利

D以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償付債務

【答案】BD

7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減免股東的出資或購股義務

B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C向股東返還出資或股款

D縮減股權或

【答案】ACD

8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義務的有()。

A經營管理公司的義務

B善意行使股權的義務

C出資義務

D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組織清算的義務

【答案】BCD

9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有()。

A法人合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

B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人企業造成損失

C自然人合伙人被宣告死亡

D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AC

10.下列關于法的規范屬性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法是社會規范

B.法是技術規范

C.法是行為規范

D.法是道德規范

【答案】AC

11根據企業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特定行為時,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下列應當評估的有()

A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B產權轉讓

C以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D資產轉讓、置換

【答案】ABD

12根據涉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在中國領域內履行的合同中,專屬適用中國法律,不得由當事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有()

A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B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D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答案】ABCD

13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視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A當事人有約定

B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C法律有明文規定

D當事人純獲利益

【答案】ABC

14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售項中,可以出質的()

A存款單

B倉單

C支票

D股權

【答案】ABCD

三、案例分析題

1.2015年4月,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寫字樓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4000萬元,工期1年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支付2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擬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從丙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塔吊一臺。雙方約定:租金共計48萬元,從當年6月開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萬元。雙方未對未按時支付租金時如何處理以及塔吊在租賃期滿后的歸屬作出約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強臺風襲擊,塔吊損壞。乙公司為修復塔吊花去維修費3萬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維修費,丙公司拒絕。2015年9月開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久交4個月租金乙公司須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則解除合同。乙公司無奈,在2016年2月將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賃期滿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搭吊,乙公司拒絕。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寫字樓抵押向A銀行貸款3億元,借期1年。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16年4月甲公司從丁公司借款5000萬元,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寫字樓為抵押,并為丁公司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設,要求甲公司驗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甲公司驗收合格,但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據相關規定,承包該工程需具備一級承包資質,但乙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僅有二級資質,一級資質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無效。

2016年6月,甲公司無力償還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拍賣甲公司寫字樓,償還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150萬元。2016年6月,寫字樓拍賣價款3.5億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償其工程款債權2000萬元。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以確保其債權到期后能獲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關于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僅有二級資質,合同在而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合同無效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2)丙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承擔塔吊的維修費用?并說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有權拒絕承擔塔吊的維修費用。根據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丙公司作為出租人可以拒絕承擔維修費用。

(3)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說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這里是不能主張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

(4)租貨期滿塔吊屬于誰?

【答案】塔吊屬于丙公司所有。根據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對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張的150萬元利息,人民法院應支持多少金額?并說明理由。

【答案】法院應支持100萬元利息。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乙公司關于寫字樓拍得價款首先清償其工程款債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先清償工程款的主張成立。根據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晥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7)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以確保其債權到期后能獲清償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本題中,抵押物的價款應先清償乙公司工程價款2000元,然后丁公司只能就“扣除A銀行的3億元及其利息”后的部分清償。

2.林森木業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團系林森木業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團的破產重整申請。2017年5月,林木集團第一股東趙某與新民投資開始實質性磋商,由新民投資以向林木集團注資的方式參與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資與趙某等林木集團股東簽署重組框架協議。9月21日,林森木業對該重組框架協議簽訂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林木集團的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根據該破產重整計劃,新民投資向林木集團注資后,將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團85%的股權。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資公布要約收購報告書,向林森木業除林木集團以外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無限售流通股的要約。林森木業發布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提示性公告顯示:此次要約收購有效期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預定收購股份數量為6億股;收購價格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新民投資未買入林森木業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個交易日內,林森木業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業獨立董事錢某因個人健康原因向董事會提出辭職。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業董事會發布《致全體股東報告書》,對股東是否接受新民投資的要約提出建議。

持有林森木業股票的孫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開戶的證券公司辦理接受前述收購要約的預受手續。4月9日,孫某反悔前述預受承諾,并委托證券公司撤回預受。

2018年5月,中國證監會因新民投資副董事長李某涉嫌內幕交易對其立案調査。經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價格買入林森木業10萬股,并于要約收購有效期內接受了要約。李某辯稱:其買入林森木業股票時,不僅重組框架協議尚未簽署,林木集團重整計劃草案能否獲得通過也不確定,故新民投資向林木集團注資一事尚未形成內幕信息。李某對其買入行為未給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新民投資按照重整計劃向林木集團注資,是否構成對林森木業的收購?并說明理由。

【答案】

構成對林森木業的收購。因為新民投資通過注資取得了林森木業母公司林木集團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了林森木業,構成對林森木業的間接收購。

(2)新民投資按照重整計劃向林木集團注資,是否必須向林森木業其他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并說明理由。

【答案】

應當發出收購要約。根據規定,通過間接收購的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3)新民投資對林森木業的要約收購價格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符合規定。

①根據規定,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在本題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新民投資未買入林森木業任何股票。

②根據規定,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相應說明。而本題收購價格(9.77元/股)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9.76元/股)。

(4)錢某能否辭去獨立董事職務?并說明理由。

【答案】

不得辭職。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5)林森木業發布《致全體股東報告書》的時間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規定,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凊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送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孫某能否撤回預受?并說明理由。

【答案】

不能撤回預受。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本題中,要約收購期限4月10日屆滿,孫某4月9日無法撤回預受。

(7)李某關于其購買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張是否成立?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①李某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在本題中,趙某與新民投資于2017年5月已經開始實質性磋商,應當認定內幕信息此時已經形成。

②構成內幕交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3.2018年3月5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一張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9月4日,甲銀行與B公司簽署承兌協議后,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后該承兌協議因重大誤解向人民法院訴訟。

B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

6月5日,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將其負責保管的該匯票盜出,并偽造D公司相關簽章,持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支付貨款,F公司知道E公司獲得該匯票的詳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G公司對于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F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其與B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撤銷為由拒付。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述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甲銀行在票據上已經作了承兌人簽章,票據關系已經形成,不受承兌協議撤銷的影響,甲銀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或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承兌協議已經撤銷,甲銀行不需向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但仍應向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持票人G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答案】

F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F公司對E公司伙同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偽造簽章取得票據的行為知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答案】

G公司取得票據權利。因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實質上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據權利,而G公司對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E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并不知情(屬于善意持票人),G公司因收取裝修工程款取得票據(有對價取得票據),且票面不存在影響G公司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G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4)G公司是否有權向C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答案】

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因為C公司并未在票據上簽章,不屬于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2017年9月以來,債務人A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債權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所欠B公司債務有C公司提供的連帶保證擔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破產申請。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在選擇管理人時,D會計師事務所和E律師事務所參與投標,其中D會計師事務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擔任A公司財務顧問,E律師事務所曾于2014年度擔任B公司法律顧問。

清理債務人財產時,管理人發現,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領取工資,但未領取2016、2017年度的績效獎金確定破產債權時,管理人對A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等列出清單,進行公示。A公司職工對清單記載的所欠基本養老保險等費用提出異議,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破產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值大幅上升,公司資產價值整體超過負債總數,因此A公司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A公司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會計師事務所和E律師事務所,誰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

E律師事務所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的,不得擔仼債務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題中,D會計師事務所卸任A公司財務顧問的時間為2014年10月,距破產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經超過3年,而E律師事務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顧問,距破產受理時不足3年。

(3)對于A公司董事領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資,管理人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應當予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管理人應當追回。

【說明】如果答上“返還后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更加穩妥

(4)A公司職工對管理人列出的職工債權清單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對此,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答案】

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解析】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5)對于A公司基于公司資產價值整體超過負債總數這一情況提出的駁回破產申請的請求,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根據規定,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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