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八章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
企業法人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資不抵債易于判斷的案件
資不抵債的認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不易判斷的案件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
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只要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所有債權人均可申請);
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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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題】A 公司因拖欠 B 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A 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 B 公司債務。A 公司的債權人 C 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 A 公司的破產申請。A 公司提出異議:第一,A 公司賬面資產仍大于負債;第二,C 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 A 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異議,于 8 月 12 日受理破產申請。
問:A 公司就破產申請提出的兩項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A 公司就破產申請提出的第一項異議不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的,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A 提出的第二項異議也不成立。因為任何債務不能執行都說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就均有權申請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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