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會計》第十章第二節非貨幣性福利


第二節短期薪酬的確認與計量
非貨幣性福利
一、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解讀 1】按產品公允價計量和銷項稅計量工資職工薪酬的金額
1.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 計提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二、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或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
1.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成本計量。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累計折舊
【提示】工資金額=折舊額
2.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其他應付款/銀行存款
【提示】工資金額=租金費用
三、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企業有時以低于企業取得資產或服務成本的價格向職工提供資產或服務,比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業支付的價格向職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以提供包含補貼的住房為例,企業在出售住房等資產時,應當將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內部售價之間的差額(即相當于企業補貼的金額)分別情況處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職工在購得住房后至少應當提供服務的年限,且如果職工提前離開則應退回部分差價,企業應當將該項差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并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服務年限內平均攤銷,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1)出售住房時
借:銀行存款(向職工收取的款項)
長期待攤費用(企業補貼的金額)
貸:固定資產(原購置價款)
(2)出售住房后,每年攤銷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長期待攤費用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未規定職工在購得住房后必須服務的年限,企業應當將該項差額直接計入出售住房當期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借:銀行存款(向職工收取的款項)
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企業補貼的金額)
貸:固定資產(原購置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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