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18-06-16 07:45: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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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訂立”學習時將合同法律制度考點掌握,沒有辛勤的汗水,就沒有成功的淚水,廣大考生加油!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要約
1.區別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有法律約束力):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條件:(1)內容具體明確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希望和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條件:
(1)商品價目表、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2.要約的效力
(1)生效
要約的生效:對話方式,受要約人知道內容時生效;非對話方式,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撤回撤銷
要約的撤回:生效之前要約的撤銷:生效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注意:不可撤銷的要約:①規定了承諾的期限或明確表示本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而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3)失效
承諾期滿未作承諾、要約撤銷、要約拒絕、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變更
實質性變更: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
后果:新要約
非實質性變更:非主要條款的變更
后果: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內容以承諾為準
2.承諾遲延與遲到
遲延(遲發遲到) 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新要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接受
遲到(未遲發遲到)在承諾期限內發出,通常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導致遲到——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不接受
3.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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