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三章善意取得


善意的認定
1、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不知情 + 無重大過失
2、知情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chǎn)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jīng)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chǎn)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jīng)依法享有不動產(chǎn)物權
3、重大過失認定
①真實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chǎn)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②受讓人受讓動產(chǎn)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善意時點
①動產(chǎn):交付時受讓人是善意的(包括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唯獨不包括占有改定)。
②不動產(chǎn):登記時受讓人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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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2017 年 2 月 2 日,許某在某餐廳用餐時丟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務員陳某拾得。2 月 20 日,程某以 5000 元從陳某手中購得該戒指,并將戒指送給女友王某做訂婚禮物。2 月 25 日,孫某發(fā)現(xiàn)并有證據(jù)證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丟失的戒指。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程某取得了該戒指的所有權
B.王某并不當然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
C.2017 年 2 月 2 日,該戒指的所有權人仍是許某
D.許某應該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之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
【答案】A
【解析】(1)選項 A: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而本題中的戒指是遺失物,即脫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2)選項 BCD:當轉讓人將所拾得的遺失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真權利人擁有選擇權,或者放棄遺失物所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 2 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許某最遲應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故選項 D 正確;如果許某依法請求王某返還時,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權,故選項 B 正確;2017 年 2 月 25 日,許某并未表示放棄遺失物所有權,故許某仍為戒指的所有權人,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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