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物權變動及其原因
更新時間:2018-05-15 10:57:1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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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物權變動及其原因”學習時將物權法律制度掌握,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沒有辛勤的汗水,就沒有成功的淚水
物權變動及其原因
(一)物權變動的含義
物權的發生(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
原始取得 如: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勞動生產、征收等
繼受取得 如:買賣、贈與、互易、繼承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必須公示)
買賣、贈與、互易、抵押、質押等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無需公示)
①事實行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②基于法定: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
③基于公法行為: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書或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
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以及調解書
(三)不動產——登記 ★★★
首次登記:未辦理首次登記,不得辦理其他類型登記
變更登記: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
轉移登記:不同主體之間發生轉移
注銷登記:不動產權利的消滅時
(四)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 產權證與登記簿內容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以外,以登記簿為準。
1、不動產
登記生效主義(1)房屋買賣;(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3)不動產的抵押
2、動產
交付生效主義(1)普通動產所有權變更;(2)動產質押;(3)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權利質押)
登記對抗主義(1)特殊動產(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所有權變更;(2)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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