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原因
更新時間:2018-04-23 14:38:2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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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原因”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產原因
企業法人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認定:
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資不抵債易于判斷的案件資不抵債的認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不易判斷的案件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
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只要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
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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