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答疑: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否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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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否不能轉讓?
解答:
因為這屬于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所以不得轉讓。
比如:出版合同,既然是出版,一定牽涉到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關系,因此是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是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出版社要A寫書,如果合同轉讓了,那么B替寫A寫,就不是原作者A的作品了,出版社當然不會同意。所以這類合同是不能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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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雙方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時,租賃合同按不定期租賃處理。
不定期租賃情況: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的處理: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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