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提存易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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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章節模擬試題匯總
提存 (環球網校提供提存易考點)
一、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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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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