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訴訟時效的中止
更新時間:2015-09-09 1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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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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