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第四章合營安排的認定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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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安排的認定及分類
一、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及判斷原則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主體應當在確定是由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而不是某一參與方單獨控制該安排后,再判斷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是否共同控制該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3)爭議解決機制
相關約定條款的存在一般不會妨礙某項安排成為合營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上具備控制權,不構成合營安排。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項安排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由不同的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主導
(6)綜合評估多項相關協議
有時,一項安排的各參與方之間可能存在多項相關協議。在單獨考慮一份協議時,某參與方可能對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綜合考慮該安排的目的和設計的所有情況時,該參與方實際上不一定對該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需要綜合考慮該多項相關協議。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二、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一)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
(二)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三)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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