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知識考點: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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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中: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試真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說法,正確的是()。
A.職工治療工傷必須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B.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必要時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C.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由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責任
D.工傷職工拒絕治療,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參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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