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知識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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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事故調査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追究責任的,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統計和公布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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