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高頻考點: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規定
更新時間:2021-05-26 1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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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規定:
(一)工傷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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