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精選考點: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規定。《民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有關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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