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精選考點:危險、危害因素的概念及分類


危險、危害因素的概念及分類: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是指特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總的說來,危險、危害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慢性損壞的因素。
為了區別客體對人體不利作用的特點和效果,通常將其分為危險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和危害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有時對兩者不加以區分,統稱危險、危害因素。客觀存在的危險、危害物質或能量超過臨界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可能成為危險、危害因素。
一、生產活動中主要危險、危害因素的類別
危險、危害因素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從本質上講,之所以能造成危險、危害后果(發生傷亡事故、損害人身健康和造成物的損壞等),均可歸結為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等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并導致能量的意外釋放或有害物質泄漏、擴散的結果。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失控是危險、危害因素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危險、危害因素產生
1. 能量、有害物質
能量、有害物質是危險、危害因素產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險、危害因素。一般地說,系統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危害物質的數量越多,系統的潛在危險性和危害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只要進行生產活動,就需要相應的能量和物質(包括有害物質),因此生產活動中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客觀存在的,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1)能量就是做工的能力。它即可以造福人類,也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在一定條件下,都可能是危險、危害因素。
(2)有害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效能,也是主要的危險、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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