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資料: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行政法學上通常將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四種:
(1)人身自由罰。即對違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的處罰。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行為罰。又稱能力罰、資格罰。即以剝奪或限制人的資格為內容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3)財產罰。即使被處罰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銷毀違禁物品等。
(4)聲譽罰。即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行政處罰。如警告、通報批評、剝奪榮譽稱號等。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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