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資料: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


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
(一)工傷范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xing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三)工傷認定
1.工傷保險申請時限、時效和申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書等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xing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本文內容是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資料: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供大家參考學習!查看更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模擬試題、高頻考點、備考經驗等內容可點擊文章下方的免費下載按鈕,更多免費內容盡在其中...
環球網校推出了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預約成功屆時可免費獲取2021年各省市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及報名時間。
最新資訊
- 注冊初級安全工程師考點:安全評價的工作程序2025-08-31
- 初級安全工程師其他安全考點:事故調查與分析2025-08-30
-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點速記其他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2025-08-26
-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知識點其他安全:現場安全管理2025-08-26
- 初級安全工程師知識點《其他安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2025-08-25
- 初級安全工程師知識考點《其他安全》:安全生產投入2025-08-25
- 初級注安工程師《其他安全實務》知識點:危險、有害因素控制措施2025-08-24
- 初級注安工程師《其他安全實務》考點:特種設備的基礎知識2025-08-24
- 初級安全工程師《化工安全實務》考點:化工品泄漏事故處理注意事項2025-08-23
- 初級安全工程師《化工安全實務》考點:危險化學品外部防護距離確定的流程202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