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資料考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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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依照《民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不僅將工業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納入了法律規范,還將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納入了法律規范。這里所稱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業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通常所稱的民用爆破器材實際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義詞;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的政府部門及職責
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三)從業人員的資格
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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