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資料考點: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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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甩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基本安全要求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關于安全設備設施的設置的規定。
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項管理規定。
5.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規定。
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評價的規定。
(二)安全使用許可證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具體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1.安全條件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2.申辦程序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申辦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信息共享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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