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資料精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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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4種。
(一)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職責。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6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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