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高頻考點:煤礦安全監察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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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二)煤礦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4.職工崗前教育培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三)安全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四)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五)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六)作業現場檢查和復查
(七)專用設備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八)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煤礦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并檢查煤礦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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