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資料: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核心內容。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指這五類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必須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向有關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凡是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相關生產活動。理解和把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應當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專門的、統一的制度。這個制度是第一個專門針對安全生產條件而設立的行政許可,同時又是一個統一的制度,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等五類企業,與其他只適用于某一類企業的安全生產審批、許可事項不同。
其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帶有市場準入性質的制度。企業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就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這一制度實質上提高了企業從事生產活動的門檻,使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能進行生產,從而使企業進一步規范其安全生產條件,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真正實現安全生產。
再次,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新的基本制度。《煤炭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現行有關安壘生產的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資質已經規定了相應的審批、許可事項。如《煤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傳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基礎上新設立的,項基本制度,不是現行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翻版,同時也并不取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將來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時,可以統籌考慮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1空間的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在我國國家主權所涉及范圍內從事的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國領土、領空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以外,領水的范圍既包括我國的內陸水域,又包括領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領海毗連區,又包括200海里海洋專屬經濟區。在我國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開發的生產活動比較多,其中有關中國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生產活動,應當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調整,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時間的范圍
依照國務院令第397號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就是說,它的生效時間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對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布生效之后新開辦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來說,必須依法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話動。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對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效之前的已經進行生產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具有特殊意義。如果《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時間效力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規范這類企業,就有悖立法宗旨,達不到改善現存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目的。所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否適用的問題上,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該條規定說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其生效之前的企業,也是適用的。
3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人的效力范圍包括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單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所有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單位和中國人、外籍人、無國籍人,不論其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生產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各項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具體包括五類企業: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確定這一范圍的主要考慮是:結合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和各類生產企業的具體特點,結合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階段特征,突出重點,加強針對性,以確保這一制度能夠切實發揮作用,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從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實際情況看,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危險性較大、發生事故和死亡人數最多的幾個行業是需要對其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管的行業。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限定在這幾類企業,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符合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和企業的具體特點的,比較適當。但需要說明的是,將范圍限定在上述五類企業并不是絕對的,根據我國安全生產發展需要,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進行必要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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