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備考資料:事故調查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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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的一般規定:
按照屬地分級組織事故調查的原則,《條例》對組織事故調查的具體方式,即政府直接組織調查和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別作出了規定o
1.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調查。《條例》第十九條對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作出了下列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級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還包括地區行政公署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州、盟人民政府o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縣級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還包括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旗人民政府。
2.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在有關人民政府不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情況下, 《條例》對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作出了下列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條例》所稱的有關部門既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目前有關人民政府通常授權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有時授權或者委托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的特別規定。鑒于事故調查工作情況復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些事故調查的主體另有規定,因此《條例》除了對事故調查作出一般規定之外,還作出了下列特別規定:
(1)提級調查。對于一些情況復雜、影響惡劣、涉及面寬、調查難度大的事故,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條例》第二十條關于提級調查的規定,沒有限制上級人民政府的層級,在實踐中可能是上一級政府,但也不限于上一級人民政府,還可能提到上兩級人民政府乃至國務院直接組織調查。
(2)升級調查。有些事故發生時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了相應事故等級并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調查,但經過一定時間后事故情況有所變化而構成了上一級事故,這就需要按照提升后的事故等級另行組織調查。譬如,在一定期限內出現了傷亡人員或者重傷(急性工業中毒)者醫治無效死亡而導致傷亡人數增加的情況。所以,《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跨行政區域的事故調查。有些事故特別是流動作業事故(如交通運輸事故)的發生地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需要確定事故調查主體。對于異地發生事故的調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別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參加。也就是說,兩地有關人民政府負有共同調查跨行政區域事故的職責,雙方應當相互支持和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參加事故調查。
4.法律授權部門組織事故調查。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一般規定,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縣四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工作。
此外,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直接對組織事故調查的主體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由法定政府部門直接組織一些特殊事故的調查。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是事故調查的一般主體,法律授權部門是事故調查主體中的特殊主體。所以,《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在明確特別重大事故國家調查權的前提下,允許由特別法授權的政府部門直接組織特殊事故的調查。目前,對法律授權部門直接組織事故調查有明確規定的,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也要依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必須指出,由法律授權部門直接組織事故調查,是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授權部門也要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事故調查。不論是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還是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都必須接受有關人民政府的領導,而不能各行其是。即便是法律授權部門所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和作出的事故批復,也要征求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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