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資料: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的規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處理。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分別由相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職責。
(二)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的規定進行。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和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派員組成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擔任。委托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確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復結案。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復結案。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的批復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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