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特種設備使用的法律要求
更新時間:2020-04-24 13: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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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的法律要求:
(1)規范使用
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2)登記建檔
1)登記
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2)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技術資料和文件;
②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③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維護保養記錄;
⑤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4)特種設備委托管理的安全要求
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5)電梯的維護保養資質
電梯定期維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其他(日常檢查、每日運行前例行檢查、定期檢驗、變更、報廢、充裝等與《條例》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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