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考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有關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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