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開各種會議、安全檢查、行政許可等等。對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和頒發管理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許可是兩種十分重要的形式。
對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監督檢查前的準備。召開有關會議,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等。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檢查有關許可證的持證情況,有關會議記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合隋況,安全投入,安全費用提取等。
3.作業現場檢查。
4.提出意見或建議。檢查完后,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提出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5.發出《整改指令書》、《處罰決定書》。
頒發管理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許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請。申請人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文件、資料。
2.受理。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
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
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3.征求意見。對有些行政許可,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些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社會的意見。
4.審查和調查。經同意后,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
5.作出決定。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6.送達。對決定頒發的,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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