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考點: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更新時間:2020-03-17 1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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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般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程序包括:①立案;②調查取證;③審查調查結果;④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d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d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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