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試: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請注冊的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二)未經注冊擅自執業的處罰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騙取執業證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注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四)違法執業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7.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處分
在注冊過程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對發現的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3.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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