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試: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這里所說的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責頒發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的領導人、有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和負責監督管理的行政人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十八條列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
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嚴格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活動的安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僅要規范、促使企業實現安全生產,也要查處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責任者。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是: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這是一種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無證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有3種情況:一是從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二是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三是被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這是一種持證違法的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都是違法的。
(3)安全生產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設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是為了方便企業,簡化手續。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仍要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4)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這是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權利的法定憑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期限內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不僅適用于新建企業,而且適用于已經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已經生產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申請未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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