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法的概念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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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與分類:
1.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廣義的法--統治階級的利益、強制力保證實施、行為規范的總和。
狹義的法--具體(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注意:判例、習慣法、國際條約)
(二)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的3要素:假定、處理和制裁
(四)法的效力
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五)法的特征
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法的本質--階級性
2.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憲、法、行、地、行)
按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
憲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法律效力范圍:特殊法、一般法注意以下術語:
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1. 以下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是( B )。
A.憲法
C.地方性法規
B.行政法規
D.部門規章
解釋:
憲法、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布;
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委制定、頒布;
地方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頒布
國家標準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國際勞工安全公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職責
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
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
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
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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