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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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基本規定:
(一)有毒物品的范圍
界定有毒物品的范圍,是明確《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適用范圍的前提。有毒物品的種類很多,有的可能很容易造成職業中毒危害,有的造成職業中毒危害的可能性很小。造成職業中毒危害的情況也很復雜,與有毒物品的種類、接觸時間、作業環境等因素有關,但有毒物品的種類至關重要。要防止職業中毒危害,首先要確定有毒物品的種類和范圍,制定有毒物品目錄,通過目錄管理,加強勞動保護。《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目前,衛生部已經制定了高毒物品目錄,共54種,包括苯、苯胺、汞等。使用這54種高毒物品的作業場所,必須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適用范圍
1、基本適用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作業場所使用列入高毒物品目錄、一般有毒物品目錄的有毒物品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勞動保護措施,防止職業中毒危害。
2、補充適用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涉及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的有關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排除適用規定。鑒于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有專門的安全管理規定,但其作業場所又都可能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為避免重復,《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三)未成年人和婦女的特殊保護
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四)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監督檢查的政府部門及職責
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及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均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但是,根據 2005年、2008年國務院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調整的規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的職責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正在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也將作相應的調整。
(五)工會的職責
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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