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
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
《條例》有關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1.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稐l例》明確了對事故責任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并用。
(1)行政責任?!稐l例》規定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行政責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責任主體不同則責任追究的規定也不同。行政主體包括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中的工作人員。企業主體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兩類主體因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稐l例》規定對事故責任者中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體也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兩類主體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關于安全生產犯罪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事故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稐l例》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對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了界定。
(1) 事故發生單位的違法行為?!稐l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有六種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前五種行為是在事故發生后實施的違法行為;第六種行為主要是指在事故發生前,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的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只要事故是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發生的,均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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