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考點: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進行分類 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等20類。
(1)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紋、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但屬于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5)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裸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經口、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 指強酸、強堿濺到身悴引起的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于燒傷、菠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 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此類事故屬于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 指由于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墜人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構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與炸藥生產在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于振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貯藏時間過長或因存藥過多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煉金屬時,廢料處理不凈,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于0.07MP、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 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炸,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①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②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氣引起的爆炸;③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④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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