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考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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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分清事故責任。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b.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實現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
(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響。)
(4)分級管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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