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的規定


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的規定:
(一)國家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安全投入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2.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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