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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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建設施工遍及各行各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施工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專項監督管理分別作出了規定。
1.建設施工的綜合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建設施工的專項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建設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三)日常監督檢查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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