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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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三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四種,即: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亦稱行政執法主體有四種,即: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
3、公安機關。(實施拘留)
4、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專項監管部門)
民事責任的含義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在安全生產立法中設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調整當事人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重視對財產權利的保護,這是一大特色和創新。《安全生產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體分為連帶
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并分別作出了規定。
連帶賠償(第七十九、八十六條)
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第九十五條)
1、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規定了繼續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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