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規定
更新時間:2019-03-21 15: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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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規定:
《民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一)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規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2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人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人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二)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規定
《民爆條例》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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