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藥師考試輔導:藥物臨床應用管理(3)
更新時間:2010-08-06 09: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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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藥師考試輔導:藥物臨床應用管理(3)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如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在做好觀察與記錄的同時,應及時報告本機構藥學部門和醫療管理部門,并按規定上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處方或醫囑所列藥品違反治療原則,應拒絕調配;發現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者應及時報告本機構藥學部門和醫療管理部門,并按規定上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開展新藥臨床研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新藥臨床研究。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嚴肅處理,所獲數據不得作為新藥審批和申報科技成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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