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藥士復習資料-藥品供應與管理相關條例
更新時間:2013-01-04 12: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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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藥士復習資料-藥品供應與管理相關條例
藥品供應與管理相關條例
第二十一條:藥學部門要掌握新藥動態和市場信息,制定藥品采購計劃,加速周轉,減少庫存,保證藥品供應。同時,做好藥品成本核算和帳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實行集中管理,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議價采購或參加集中招標采購。藥學部門要制定和規范藥品采購工作程序,建立并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藥學部門對購入藥品質量有疑義時,醫療機構可委托國家認定資格的藥檢部門進行抽檢。
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除核醫學科可購售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外,其他科室不得從事藥物配制或藥品購售工作。
第二十三條:藥學部門應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定期對貯存藥品進行抽檢。藥品倉庫應具備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適宜的倉儲條件,保證藥品質量。
第二十四條:化學藥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分別儲存,分類定位,整齊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藥品必須另設倉庫,單獨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監督使用。
第二十五條: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防止變質失效。
過期、失效、淘汰、霉爛、蟲蛀、變質的藥品不得出庫,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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